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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 《國家市場監管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市場監管技術創新中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者: 金翼達  時間:1/16/2020 1:53:43 PM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

                《國家市場監管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市場監管技術創新中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市監科財〔202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總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國家市場監管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管技術創新中心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總局2019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市場監管技術創新中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國家市場監管技術創新中心(以下簡稱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充分發揮其在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技術服務等方面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工作指引》(國科發創〔2017〕353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市場監管科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創新中心是國家市場監管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以協同創新等方式開展技術研究、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技術服務、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的重要平臺,是落實國家各項科技發展政策的高地。

                第三條  技術創新中心主要任務是圍繞國家市場監管戰略需求,開展引領前沿、顛覆性創新和共性關鍵技術研究,培育和提高自主創新能力;進行技術試驗、孵化、示范、推廣,加快科技成果的工程化、標準化、市場化、產業化;為中小企業提供公共技術服務,解決產業和企業技術難題,提高核心競爭力。

                第四條  技術創新中心主要依托市場監管系統技術機構建設,或可根據需要,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具有行業優勢的企事業單位建設,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開放、共享、合作、競爭”的運行機制。鼓勵技術創新中心在建設中探索更符合本領域發展的管理模式。

                第五條 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運行按照“科學規劃、合理分工、重點支持、動態調整”的原則組織實施。鼓勵各省級人民政府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共建技術創新中心。

                第二章   責


                第六條 市場監管總局是技術創新中心的宏觀管理部門,市場監管總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歸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市場監管事業發展需求和相關規劃,提出技術創新中心頂層設計和總體布局規劃。

                (二)貫徹國家有關技術創新中心發展的方針、政策,制定相關管理制度,指導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和運行。

                (三)批準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和調整,組織對技術創新中心的驗收、評估與檢查。

                (四)協調推動相關部門和單位在政策、條件、機制等方面支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

                (五)推薦有條件的技術創新中心申請建設國家技術創新中心。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建設兵團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稱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市場監管總局相關直屬單位是技術創新中心的主管單位(以下簡稱主管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和市場監管總局的總體規劃和相關要求,研究制定支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和發展的政策、措施,將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列入本單位重點建設和發展規劃、計劃,并爭取列入本地區地方政府重點工作任務。

                (二)推進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推動落實相關條件保障措施,協調解決建設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指導技術創新中心的運行和管理。

                (三)聘任技術創新中心主任、管理委員會和技術委員會主任,并報市場監管總局備案。

                (四)協助市場監管總局開展技術創新中心的驗收、評估和檢查等工作。

                第八條  依托單位是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的具體負責單位,承擔法人主體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技術創新中心有關規劃和政策文件,制定具體管理規定。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計劃,解決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三)提供政策、場地、設施、人員、技術、資金等方面的支撐條件。

                (四)組織公開招聘和推薦技術創新中心主任,推薦管理委員會主任和技術委員會主任,聘任技術創新中心副主任、管理委員會和技術委員會委員。

                (五)賦予技術創新中心主任管理人財物一定的自主權。

                (六)對技術創新中心進行年度考核,配合市場監管總局和主管單位做好技術創新中心的驗收、評估和檢查工作。


                第三章    設


                第九條 市場監管總局根據相關規劃和布局,圍繞市場監管重點領域和發展需求,采取自下而上與自上而下相結合的方式建設技術創新中心,并保持適度建設規模。對于自上而下方式,可采取相對靈活的建設模式。

                第十條 建設技術創新技術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托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市場監管科技發展總體要求,建設目標明確。

                (三)研究實力強,在本領域有代表性,并具備一定的科技成果轉化經驗。

                (四)具有較強的應用示范、技術服務和成果轉移轉化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研發條件和產業化裝備、基地和相應的配套設施等保障條件。

                (六)管理制度健全,運行機制合理。

                (七)主管單位和依托單位能為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支撐條件。

                第十一條  如符合以下條件,予以優先支持建設技術創新中心:

                (一)由地方政府向市場監管總局推薦或給予政策、資金等相關支持。

                (二)模式創新或者多元化投入機制探索突出。

                (三)能夠設立為獨立法人實體。

                第十二條 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及驗收程序:

                (一)主管單位根據市場監管總局相關部署要求,組織具備條件的單位編制《國家市場監管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申報書》(附件1),審核后報市場監管總局。

                (二)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進行初步審核、現場核查和綜合論證。專家組一般由7-9名相關領域的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

                (三)市場監管總局根據專家論證意見,擇優批復建設。

                (四)依托單位編制《國家市場監管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計劃任務書》(附件2),經主管單位審核后報市場監管總局,并由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可行性論證。通過論證后的建設計劃任務書是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驗收的依據。

                (五)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周期一般不超過兩年。依托單位應按照建設計劃任務書要求,每年報告建設進展情況,年度進展情況報告經主管單位審核后向市場監管總局備案。

                (六)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完成后應向市場監管總局申請驗收。驗收申請應在建設期滿前3個月,由主管單位組織向市場監管總局報送《國家市場監管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驗收申請書》(附件3)。不能如期完成建設的,應在預定的建設期滿前3個月提出延長建設期限的申請,并說明原因。延長期限最長為1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設任務的,終止該技術創新中心建設。

                (七)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專家組進行驗收。專家組一般由7-9名相關領域的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依據建設計劃任務書及驗收申請書,進行綜合評議,并形成驗收意見。驗收意見為:通過驗收、整改、未通過驗收3種。通過驗收的技術創新中心進入正式運行序列。整改的技術創新中心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向市場監管總局提出驗收申請。未通過驗收的,終止該技術創新中心建設。


                第四章    行

                第十三條 技術創新中心實行依托單位領導、管理委員會和技術委員會指導下的主任負責制。

                第十四條  技術創新中心主任應為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成果轉化能力,每屆任期5年。

                第十五條  技術創新中心設立管理委員會和技術委員會。鼓勵技術創新中心設立為獨立法人實體,探索董事會、理事會等不同于管理委員會的管理組織模式。

                第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是技術創新中心的管理指導機構,主要職責是:審定技術創新中心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審議技術創新中心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監督和審查財務預決算,協調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過程中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管理委員會由主管單位、依托單位和其他參與單位有關負責人員組成,總人數不少于7人。管理委員會主任一般由依托單位人員擔任,委員每屆任期5年。

                第十八條  技術委員會是技術創新中心的技術指導機構,主要職責是:審議技術創新中心的研究目標、研究方向,參與技術創新中心重要學術活動,為技術創新中心開展技術研發、成果轉化提供技術咨詢。

                第十九條 技術委員會委員由相關專業領域的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總人數不少于7人,技術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技術委員會主任一般由非依托單位人員擔任,委員每屆任期5年。

                第二十條 技術創新中心人員實行聘任制,根據工作需要由技術創新中心主任進行聘任,并報依托單位備案,要保持人員結構和規模合理,并適當流動。技術創新中心人員參照國家有關科技政策文件落實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條  正式運行的技術創新中心應當制定未來五年建設發展規劃,經技術委員會和管理委員會審定后由依托單位報主管單位批準,并作為運行評估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建立多渠道籌措研究與管理經費的機制,鼓勵技術創新中心與相關企業或機構合作開展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加強知識產權的規范管理。完成的專著、論文等研究成果均應標注技術創新中心名稱,專利申請、成果轉讓、獎勵申報等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鼓勵技術創新中心對外開放,加強國際國內學術交流,積極承辦或參加國際國內學術活動。設立開放課題,吸引優秀人才開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五條 技術創新中心的科研儀器設備、數據庫等科技資源,符合條件的,應依托有關平臺面向社會開放運行;技術創新中心應強化社會責任,積極服務行業發展。

                第五章  考核評估


                第二十六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國家市場監管技術創新中心工作年度報告》(附件4),由依托單位組織考核,考核結果及年度報告經主管單位審核后報市場監管總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根據年度考核情況,市場監管總局可會同主管單位,抽取部分技術創新中心進行現場檢查。

                第二十八條  技術創新中心實行定期評估制度,評估周期為3-5年,評估主要對技術創新中心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指標包括:技術研發、成果轉化、人才培養、技術服務、開放交流等。評估程序分為初評、現場核查和綜合評議三個階段。

                第二十九條  市場監管總局根據綜合評估和各年度考核情況,確定技術創新中心評估結果,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3類。

                第三十條  對評估結果為“優秀”的技術創新中心,市場監管總局在政策、項目、人才和獎勵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優先推薦申報國家技術創新中心;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技術創新中心,總局將對其進行通報并給予1年時間整改,整改后再次評估不合格的,不再列入技術創新中心序列。

                第六章  變更調整

                第三十一條  根據科技創新和研究發展的需要以及技術創新中心的實際運行情況,市場監管總局在組織專家評估論證的基礎上,可對技術創新中心進行重組、調整等。

                第三十二條 技術創新中心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等重大事項的,技術創新中心主任提出書面報告,經技術委員會論證、管理委員會通過,由依托單位上報主管單位審查后報市場監管總局批準。

                第三十三條  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和不真實數據、出現重大學術誠信問題,或存在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不再列入技術創新中心序列。

                第七章    則

                第三十四條 技術創新中心統一命名為“國家市場監管技術創新中心(×××領域)”,英文名稱為“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of ××× for State Market Regulation”。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場監管總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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